经查,2018年,江苏哈工智能机械人股份无限公司子公司嘉兴大曲机械人财产股权投资合股企业(无限合股)(以下简称嘉兴大曲)向浙江海渡智能配备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渡)增资5,400万元。做为浙江海渡第一大股东,你公司许诺浙江海渡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3,600万元,若许诺业绩未能实现,则对嘉兴大曲进行弥补。2025年9月,姑苏市中级判决你公司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大曲领取业绩弥补款5,400万元。截至本办法出具日,你公司尚未履行对嘉兴大曲的业绩弥补许诺,形成《上市公司监管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许诺》(证监会通知布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景象。按照《上市公司监管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许诺》(证监会通知布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我局决定对你采纳责令更正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应采纳无效办法切实整改,尽快履行业绩许诺弥补,并正在业绩弥补完成后10个工做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演讲。复议取诉讼期间,上述监视办理办法不遏制施行。